有些信用证中会出现各种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出口人的利益,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为“软条款”,主要有:
(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如:“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本证是否生效依进口人是否能取得进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如:“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3)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如:“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一份”,“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手签的说明运输船名的信函一封”;
(4)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如:“船样寄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
(5)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的条款,如:“开证行在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付款”,“在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支付货款”。
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方式下要求的单据。我曾经见过一个客户收到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单据中要求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表签字的验证,客户购买原料并生产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验货,申请人是联系上了,但声称签证办不出来,不能来中国,告诉受益人直接按要求发货,如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申请人可以接受不符点并付款,于是客户直接装运上船,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并由银行寄往开证行付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出所提交单据中缺少申请人验货证明,于是拒付。受益人马上联系开证申请人请其接受不符点并付款,申请人要求降价30%,否则要求开证行退单,万般无奈之下受益人只有答应对方的降价要求,因为货物运回国内还要再支付海运费,损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