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属于民政局和教育局核发许可,是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外,所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需要需要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是不属于工商管理范围的,属于民政局和教育局核发许可,需办理非企业法人。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
3、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审批表》;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6)举办人原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证明;
(7)应聘人员工作单位同意其参与办学证明;
(8)经济担保单位证明。
许可程序
(一)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二)举办者领取并填写《办学审批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三)县教育局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实地察看办学条件;
(五)为符合条件的发放《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律上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办理营业执照
民办学校是企业的形势,应该办理营业执照。
应当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