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果不是很明显,如果公司财务能接受,问题不是很大。一般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可按以上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普通发票开具错误若销售方当月未作帐务处理可直接作废,如果已作帐务处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可以重开的.如果是普通发票应该没事.如果是增值税发票看下密码区能不能看清楚.如果不行可以退还给开票单位.让他们把发票作废.重开.作废很简单的.记得要快哦.07年马上要结束了.
按常理普通发票是能用的。但是这要看对方的态度,如果他要求重开,我们就必须重开一份,因为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对方不与要求可以用。
问题不大,但最好重开,免得日后有麻烦。
应该问题不大的,如果真的有事,也是可以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