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中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而《合同法》属于民商法,二者的不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从规范的主体来看,《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而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但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同时是用人单位或者同时是劳动者,否则即不构成劳动合同。而《合同法》规范的民商事合同可以发生在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相互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对主体没有特别要求。
(二)从规范的社会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便成为必然。而《合同法》规范的民商事合同无论在缔约阶段还是履行阶段,都不存在从属性,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
(三)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以确定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而合同法规范的民商事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等。
(四)从规范具有的社会性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成立过程中,常常事先决定劳动条件,或基于经营管理权的行使而产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或者工会团体往往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合同法》的社会性。国家法律和工会团体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形成国家以法律或者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国家法律和集体合同影响很大。
怎么会不适用合同法呢,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就是首先适用特殊法,特殊法没有规定的,就适用一般法,一般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社会惯例。我想你也相对比较了解法律条文的,在看法条的同时也看看后面的解释吧
1、《合同法》所说合同和《劳动合同法》之劳动合同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前者属民法,后者属经济法。
2、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
3、所以,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不存在包含关系的,也不存在交叉关系的。
首先这都是劳动者保障相关的法律。由于《劳动法》颁布的较早,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劳动关系了。《劳动合同法》最近几年才出台,比较详细的规定了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凡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一律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没有冲突的部分依然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部分,《劳动法》无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这两部法律没有冲突的部分都各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