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法院不是行政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是法律意志的执行者。对法院的不服、不公的处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进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恒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如果对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只能按照相应的诉讼法来申告。另外,法院还有可能成为一般民事行为被告。比如,法院盖楼给不上钱,就有可能被承包商告了。
不可以,法院不是行政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是法律意志的执行者。对法院的不服、不公的处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进行救济。
不可以,法院不是行政机关,是司法机关,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肯定不能。另外,法院还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赔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