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8月3日批准实施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现有职业资格等级鉴定为四、三、二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每年二次,考试时间分别为5月、11月。
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是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课时,以作为日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附件一: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鉴定申报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三)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历,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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