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合同中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款,这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违法的条款以及情形包括
1.性别歧视,不愿招收女教师,除了少数特殊岗位外,无论男女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劳动权。
2.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如果怀孕则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效。
3.岗位调整是跨类别调整,如果校方拿不出劳动者同意调整的证据,此项调整也属于无效,需调整为原岗位,且补发期间减少的40%工资。
4.校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应该为2.5到3个月工资,具体数额要看她入职是2年多一点还是超过2年半。
综上所述,校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有违反劳动法的部分,仲裁不予以支持,校方应该补发怀孕和后来调岗期间的工资,并要求调整回原来的岗位,如经协调无效,校方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则还应赔偿2.5到3个月的工资。
公司只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属于无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张先生的约定,要么没有约定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要么没有履行经济补偿支付义务。若是第一种情况,则竞业限制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若是第二种情况,也是用人单位先违约,并造成张先生生活陷入困境。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北京市某公司)的请求。
对于原来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没有支付给你时,你可以离开单位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要求支付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5%作为赔偿,如果你离开单位超过一年的话,你的维权也会失业效力。
另一个问题:签定1年内不得在同类的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也会注明有生活补贴的,但如果没有注明的话,你可以以单位当时未支付你经济补偿为由,导致你生活有问题,你是有权去同类的公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