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所执行的《劳动法》中是有违约条款的,如果你的合同签订时间是在2008年1月一日之前且一直执行到现在的话,违约条款还是生效的,但其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你劳动合同未执行期间的一定比例的工资额。比如你签的合同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那你需要支付自离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具体比例依合同约定执行。但直接注明违约金10000元应当是不正确的。
如果你的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而且未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的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你要明确一下,单位是否给你进行过相关培训。培训费用必须有发票以及你本人的签名,如果没有那就不成立。你完全没有必要作出任何赔偿。
其次,违约金的金额必须最高不超过,公司为员工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所以,需要公司拿出培训费用发票并附带你的签名。如果公司拿不出来,那就不必支付任何违约金。必要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举报,请求仲裁。
赞同一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现在你要离职是可以收取违约金的,但不行超过培训费用,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专项培训,就要收取违约金,其行为是违法的,该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其它条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