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合法。根据《合同法》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此权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合法。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未履行按约定交货义务。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条件:双方互相负担债务,一方在前,另一方在后。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
明明是后履行抗辩权,能别误人子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