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中只能出现一个曾用名,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必须是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需要充分。曾用名也就是指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扩展资料:
户口本其他填写规定:
1、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若是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3、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4、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
户口本中只能出现一个曾用名,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我就有两个曾用名,一个是小名,小时候报户口的时候爸妈不在家,家里老人给报的,连出生年月都是错的,后来上学后老师说可以改名字,就改了一次,再后来上高中后班主任把名字写错一个字,写成同音字,后来学籍什么的都改成写错的名字了,一直到现在,所以我的户口曾用名有两个,一个是小名,一个是原来的名字,现在叫班主任写错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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