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
普洱推出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举措
2013年01月08日14:49 来源:云南日报
普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发文,在全市推出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模式。
这项举措规定,对于发生在社区、村组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治安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普洱市还要求在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逐步设立驻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试行人民调解前期介入工作机制。
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举措,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融通“法、理、情”的独特优势,使司法、行政调解中遇到的“合法不合情”与“合情不合法”难题得以合理规避,增强了人民调解的社会效应,实现了治安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资料:人民网-普洱推出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举措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律师解答:
事实比较清楚,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