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建设的组织原则。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的含义,而且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2、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3、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负责制。4、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译本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三个主要国家机关组成。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大致归纳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即1、制定、修改、废纸和补充法律的立法权;2、就国家重大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的决定权;3、组织其它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任免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我国国务院的职权:行政立法权;议案权;行政管理权;行政区划管理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权;社会管理权;型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我国司法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权,提起公诉,对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原则:1、法院和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和检察活动的原则;3、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特权,不容许民族歧视原则;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则;6、公开审判原则;7、民主集中制即合议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