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解除合同并拒付赔偿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2025-03-22 1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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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陆先生在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陆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综上,本案例中的陆先生应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仲裁诉讼网
建议去以下网站看看
http://www.findlaw.cn/laodong/ldzy/jkct/index.html

回答2:

哎,人家有病了就不管人家的事了,

回答3:

你尽量提供证据,这样法律才能更好保护你

回答4:

根据劳动法,该机械厂做法合法。

回答5: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