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约定“纠纷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效力

2024-12-15 22: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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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是劳动纠纷,在申请劳动仲裁前调解的,即使合同条款中无“纠纷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纠纷协商不成的,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力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开庭后调解的,不需要将“纠纷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写入合同条款,调解不成,法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下达仲裁裁决书;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回答2: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合同条款中仅约定“纠纷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明确的具体仲裁机构,该约定无效。

回答3:

这样的仲裁条款肯定是有问题的,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回答4:

仲裁条款无效,要满足2个意思,1、明确仲裁排除法院管辖2、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