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2月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限3年,今天公司突然辞退我,时间是2012年2月14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2024-12-26 03:58:3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被突然解除,且没有正当理由。那么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5个月的工资。
资结算复印件没有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办理。

回答2:

估计仲裁结果是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一切照常,没有补偿。 再严重点就是根据公司公示规章制度,你无故旷工超过N天,被开除呢

回答3:

关于赔偿问题劳动仲裁机构会为你解决。至于工资结算复印件确实没有证据效力,但是因为正本在对方手里,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该证据,对方如不提供将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