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安全法有104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
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只有(一)(二)等十一项,就不要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安全法》二十七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安全法》二十七条第(二)项,不写作《食品安全法》二十七条第2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
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另外,性侵扰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
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编下为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章下为节,但只是总则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则的三、六章之下设立节,总则的第一、五章及分则的其他章之下没有设立节。节(章)下是条,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组成单位。刑法典的全部条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排,从第1条至第452条统一编号,不受编、章、节划分的影响。条下是款。款是条的组成单位,没有编号,其标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条的第二段,则第为第“××条第2款”。但许多条文只设立了一款,在这种情况下便只称作“第××条”,而不称为“第××条第1款”。款(条)下是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其标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基数号码编写。如刑法第34条第1款下设有3项。
有关性骚扰,其实不是很准确,但是最有关的是237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是《刑法》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一、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 “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或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或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或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
“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对妇女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被害的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因此本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法律不是游戏,法律是处理问题的依据;
2、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3、目前我国还没有将性侵扰明确规定在法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