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

2024-12-21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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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6226

退税申报期为90天,如果单证未收齐可以在未到90天时申请延期申报再可以有90天的时间,即180天。

回答2:

目前生产企业均执行免抵退税,免抵不退已经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 取消。外贸企业执行免退税,另申报期有了新的规定,请看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