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

2025-01-03 0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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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合同有效。
第二,金某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会获得支持,该要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当获得支持,理由是在合同履行期内,另外,即使合同到期,妇女怀孕和分娩哺乳期内,劳动合同要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第三,劳动者应当将包括自己学历在内的真实情况告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企业决定是否录用。

回答2:

(1)生育权和婚姻自由是基本人权,不能以契约的方式禁止,否则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约定该项,所以该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因为该项只是劳动合同的辅助性条款,不属于必备条款。
(2)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愿意或者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不符合上述情形。
(3)是的,违反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姓名、学历,身体状况、掌握的技能、没有在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