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经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当场审核,对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户口。
北京公安局应该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退回原户口所在地。你可以凭此《户口迁移证》回原籍(黑龙江)申请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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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迁回的,但过程会麻烦
问学校保卫处看他们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