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看守所的人犯会见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须经看守所检查。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可以送衣服,直接在看守所进行登记。
【送点衣服】可以。【送点吃的】不允许。即便是送了,当事人也吃不到。【探望】不允许。因为“还没被判刑”。
您好:
判决生效前除非是未成年人,一般只有律师可以依法会见。
判决生效后,看守所一般会安排家属见面。
一个月可以看一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