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2025-01-03 07: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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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81号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参看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回答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回答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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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