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中仅仅只有侦查部门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部门具有司法性质,总不能称这些部门是司法“机关”,其他部门是行政机关吧?
所谓“机关”是一个整体性质的判断,不能仅仅因为公安机关里面存在极其个别的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就把公安机关的性质定性为司法机关。
而且,从狭义上司法机关仅仅包括法院,连检察院都不能称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是广义的司法机关,而不是纯正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就更不用说了。
手机有游戏功能,就能把手机归类到游戏机的范围吗?还是说,在玩手机游戏的时候就说这时的手机就是游戏机,而不是手机?
手机的功能主要是收接电话,游戏功能等其他功能是一种辅助功能,仅仅因为使用辅助功能的情况下就判断主体的性质,是对法理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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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当然属于行政主体。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担负了部分的司法侦查职能,但是,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在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是绝对的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仅仅包括法院、检察院,没有其他机关属于司法机关。
我国也仅仅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安)行政执法权中的最高行政执法权“行政拘留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权。如海关、工商机关等行政机关均无权实施行政拘留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拥有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拥有行政职能的司法机关。
当然是,要县以上的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权法律赋予的,有执法权的机关多了,
国家机器的需要
双重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