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一楼回答时间是对的,但是提高的比率不对,应该是16%左右。
但是各地的政策最低就是民政部标准,最高的就是杭州、广州、上海和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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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q.163.com/ak-47/
目前执行的还是2011年10月的标准,每年10月长10%.我给你一个民政部的网址,你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