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有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潘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孙某符合癌症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可能加速其死亡进程。”可以得出交通事故损伤和癌症这两个因素均对孙乃贵死亡这一危害后果起了一定作用,其中癌症是导致孙乃贵死亡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是加速孙乃贵死亡的间接原因,从而证实了孙乃贵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和癌症间接结合发生的事实,故交通事故并非是导致孙乃贵死亡的唯一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类事实,在民事侵权的理论上也未被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当事人只需根据各自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受害人孙乃贵自身的癌症,应相应减轻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全面分析全部证据,依据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有癌症,出了交通事故身亡,有赔偿吗】依法应当有赔偿(故意碰瓷等违法行为除外)。因为:交通事故与“事故人患有癌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据所知事故人在事故里有间接或直接的关系】,应当持【据所知事故人在事故里有间接或直接的关系】的证据,应当积极向交警举证,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因为还没到现场,具体状况还不是很了解】建议:目前一定要积极搜集【据所知事故人在事故里有间接或直接的关系】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等。
如果死者系故意撞向车辆,造成事故,责任自负,是不会有赔偿的,顶多会得到一些补助;
如果证明确系意外事故,则需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122000范围内赔偿,后由商业险或者事故双方按照比例承担各项费用。
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还发生了医疗,还有其他常规的医疗赔偿等项目。
虽患癌症,但如果死亡原因与癌症无关,而完全是交通事故造成了死亡,那么,肇事方应当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还要根据事故责任);如果癌症也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则要根据癌症及车祸对于死亡的作用确定赔偿的具体比例。所以,应该有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与疾病无关,按交通事故相关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