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按理可以取得特别授权,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包括提起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的启动最好还是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书)上自己签字认可。除非当事人对律师有专门的特别的代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授权。作为律师,如果当事人只是一般代理授权,或者诸如执行程序的特别代理授权,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不过,如果当事人时候追认,一般也是瑕疵问题,不影响根本。但你的问题是律师不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则执行异议案件都不应该立案,除非增加当事人的签名,那怕是律师代为签名。
不行吧..
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既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又是代理人.若代理律师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话是要回避的.
全权代理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即使是全权代理,也不能只签律师的名字.
有一个问题,要看律师跟你们签订的代理协议内容,如果是全权代理,律师的做法是可以的。如果代理协议中只约定了代理诉讼内容,那就没办法了。不过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赋予律师权限。
律师是代理人
当然代理人也可以在申请书上签字
但是并不是说签了字就是自己在申请
依然是代表当事人提出申请
律师只是代理人,申请书上申请人还得是当事人,律师作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