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不予质证,不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当事人认可的除外。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法院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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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