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第二条规定: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