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没有规定听证程序?

2024-12-14 16: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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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行政法,即行政法里的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八条有对听证作出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行和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回答2: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是,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进行听证,但是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是可以举行听证的。

不适用听证的情形:

一、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

1、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

2、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

二、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听证程序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

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扩展资料:

听证申请及程序:

一、听证申请人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听证程序

回答3:

  《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八条有对听证作出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回答4:

有行政处罚法,里面有具体的听证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有提及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处罚法来

回答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就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有关听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