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一般原则,财产灭失的风险,由财产的所有人负担。所以,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质物的所有人(即出质人)承担。
2、如果是因质权人的过错造成质物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款项属于质权的范围,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权。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担保法》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人不法侵权,质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如果是质物的天然属性或其自身特性而导致的毁损灭失,风险应当有质押人承担;
如果是质权人保管不力或故意、重大过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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