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陈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你朋友的小孩是在幼儿园受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你的情况看,幼儿园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愿早日解决此问题!
由具体侵权方,也就是造成伤害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有赔付义务。
在幼儿园内,如果园方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的话,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可以要求其进行适当赔偿。
幼儿园要负责,你把孩子送到那,就是将监护责任交给了幼儿园,也为此付出费用,如果孩子出问题,除不可抗力外,自然就是他们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