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官员政绩的考核称为考绩。
1、第一层意思是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的成绩。
2、第二层意思是考绩的记录。
如:唐代官员考核指标:
一、是标准明确、分类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职务分类标准。通用标准是“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释义:“德义有闻”,即德高望重;“清慎明著”,即清廉、谨慎;“公平可称”,即断事公平;“恪勤匪懈”,即勤劳不懈。
这是对所有官吏的共同要求。唐代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宗教等各方面官吏的职责分为二十七类,作为对各种不同官吏职责的职务分类标准是“二十七最”,这实际上制订出了每一类官职的考课标准,用以考核各类官吏的才能,较之前代唐朝的考绩制度甚为详备。
二、是德才结合、等级分明。唐代把考绩的优劣、好差划分为九等。
三、是范围广泛、量化考核。唐代的考绩范围广泛全面,对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都制定了考核标准。这样按品行才能功过分为四等来考核。
扩展资料:
古代考绩如何将选贤任能的宗旨落到实处,就需要在管理环节通过考核、奖惩、监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制度营造能上能下、各尽其能的政治生态。
首先,考核是察贤否、明功过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顿吏治的重要方式。在秦汉官制建立后,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升降成为定制。在官员履职一段时间后(一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级或专门人员和机构对其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分出优劣等级加以奖惩黜陟。
考核是识别官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作为对官员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据。
其次,奖惩制度具有有功必赏形成激励、有过必罚形成震慑的作用,是否客观公正、赏罚分明、严格执行,关系到整个官僚群体的人心向背。
明清时期,对官员惩处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过失错误称为公罪,主观故意犯错或犯罪称为私罪,公罪从宽、私罪从严。
公职人员一心为公做事,由于受各种条件环境的限制难免有失误甚至错误,有时事情虽比较大,但从其发生原因上讲有可宽恕处。
但公职人员一旦以公谋私,违法乱纪,虽然有时事情危害比较小,但也绝不能姑息养奸,只有这样,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员才会得到宽容保护并勇于做事,那些营私为奸之人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抑制以权谋私之风,这样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再次,监察制度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制度利剑。古代监察制度遵循“钳制关系”而设置,即监察与行政分属两套吏制系统,同体而异事,共同服务于大一统政体。
古代监察制度发挥功效主要依赖于:监察权相对独立,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监督纠察不受行政干扰和掣肘;监察官依法以弹劾纠错为职要,威震百官;监察有体系化、组织化、法律化的趋势,与执法、司法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
监察官必须具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其选拔、任用和升降有相应的制度法律规定,确保监察官有威、有为、有畏;监察官权重位卑,设置精微,有利于发挥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考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古代民意评官有用吗?唐代对官员量化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文化>>媒体联播>>中国古代官制如何选贤任能?
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
政绩考核萌芽于尧舜,历代遵行,史书多有记载。帝舜时,每隔三年要对“官员”考核一次政绩,根据三次考核情况,实施升降奖惩,是所谓“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五年要亲自考察一次诸侯政绩,是所谓“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禹时,也有“会计”诸侯功绩的做法。夏王朝时,“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商朝有商汤创设的“三有宅考绩法”。西周“以八法治官府”、“以六计课群吏”,大致已相当今日对公务员之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周王还有一套考核诸侯政绩的办法:一是巡守,“天子五年一巡守”,“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二是述职,“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三是派员监督,“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四是通过朝廷不定期派员到地方巡访,及时了解地方官吏治绩。这说明,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考绩也不断规范。
到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更把功绩作为用人的主要原则,凭政绩选拨官员的作法更为突出。各诸侯国都实行军功制,对在作战中立有战功的人员,按功绩大小加官晋爵。以至于以后各王朝都起而仿效,太凡开国初期所用官员多为功臣。西周建国功臣姜尚被封为齐国第一任国君后,所制定的治国方略之一就是“举贤尚功”。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战国七雄之魁,当与此不无关系。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解官员政绩,建立了适合本国特点的考核制度,并设置考核官吏政绩的职司和官员。战国时期,政绩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各诸侯国都有“上计”制度。云梦秦简中记载,秦国对各部门都要考核,称为“课”,年终考核称为“大课”。考核后要分出等级,优者奖,差者罚。齐国按其政绩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
秦汉之际,政绩考核制度更加完善,内容也更细化。秦对官吏已经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岗位责任制,要求郡守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垦田、税收、粮食、治安等情况,呈报中央,由中央核实。在郡上报中央之前,各郡按同样的程序要求县令长上报和核实。对各级的小吏也按其职责考核。汉初不仅很重视对于官吏的监察、考课,还惩秦之弊,沿秦之长,考课制度进一步完善。汉代的考课制度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一是由卿令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史属官,这是中央机关上下级的系统。对于官吏的考核主要有“考课”和“上计”两种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升降赏罚的依据。
隋唐时期,考课制度又有所发展。特别是伴以选举官吏的科举制的创立,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起来,对当时的吏治改善起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从唐初制定的考课法看,其考课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在任各部门、各地区的文武职事官及九品以上的流外官,每年都要经过一定的考核手续,称为小考。每隔四年(也有三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唐朝政府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对各级官吏实行全面考课。以流内官来说,就有“四善”、“二十七最”之说,可见其考核之细。“四善”是对官吏政治素养和品质等方面的要求,“二十七最”实际上是考核二十七种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同时,对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分四等考察其功过。评定考课等第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赏善罚恶、奖勤罚懒。凡考课列于中等以上者,在政治上可以升迁,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列于中等以下者,就要降职罚禄。
宋代考绩的种类,一是磨戡。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以总核百僚之功过,类似于唐朝的校考。二是历纸,即考状,类似于政绩档案。由百司长官在平时记录,把部属的成绩作为衡量考核的依据,类似于唐朝的司考。在京的朝官由审官院负责考核,地方政府各级官员由考课院负责考核。考课的标准,开国初期沿袭唐制的“四善”而分列为三个等级: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理者为中,临事驰慢者为下。明代对官吏的考核分考满、考察两种。考满三年一次。两年叫初考,六年叫再考,九年叫通考。按照所任职责考核升降。考核名目有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九年之内,有两考称职,一考平常算称职;有两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两考平常一考称职或者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都算平常;有两考平常,一考不称职者算不称职。考察分八法:即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考京官叫“京察”,考外官叫“大计”。四品以上的京官自己鉴定,由皇上裁决;五品以下老、病者致仕(退休),浮燥、不及者降调,罢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官为民。对于外官,州、县官按目统计成绩上报知府,府每年考察一次,上报布政司,第三年由巡抚巡按通核各官事状,造册报送,最后由中央考功部门作结论,这就是“大计”。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考满与考察制度。由各部(衙)门的长官评定标准,视该人是否称职以后,分别决定去官或留职,以表示奖惩。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为算。考察者每三年考绩一次,凡天下官吏都要参加,执行国家黜陟的规章。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什么朝代,也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统治者都以一定标准考核课责在任官吏的功过行能,并据以升降赏罚。这说明重政绩考核,凭政绩用人,是各个朝代奖勤罚懒、选贤用能、整饬社会、改善吏治的重要措施和共同特点,也足见政绩对官员升迁和吏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应该说,这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是中华文明的精华,对今天的选官用人也不失其借鉴意义。
三考黜陟。
《书·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尚书》:“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三国志》:“上疏曰:《书》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诚帝王之盛制。”
《廷试策》:“虽哲如尧舜 ,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内则九官、十六相以为岳牧之倡,外则四岳、十二牧以任总领之责。”
吏部考功司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稽勋清吏司是明清时期吏部下设的机构。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对于武官来说最主要是考究战功,例如杀敌数量、抵御外敌及提供的战略部署功绩,文官的话则和现今考核的政绩相似,如治安、税收、财政,甚至还包括人口的增长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更多是一种封闭、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有诸多弊端,更多的时候是综合官德、财赋、功过等于一体的综合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