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只是请求权,在权利形成的时候并没有具备行使的必要,即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或者放弃权利。例如,合同当事人中,对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付,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
2、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3、所以债权人行使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合同法》第74条是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得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不是说不是形成权,而是指不是纯正的形成权,因为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交易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或者债务人自己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非法处置的财产受偿,这就是一种请求权,所以,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不是完全的形成权。
秘笈上写的么…我也在纠结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