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期间,非因工伤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标准?愿意按照国家政策来解除劳动关系。谢谢!

2024-12-27 00: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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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可选择《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之一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均有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对应《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六条 (对应《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第十一条的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回答2: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
1、将“公司调整,职工的岗位已经不存在且没有适合该职工的岗位”这一事实书面通知职工,并告知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30天后劳动合同即应解除,无需公司再与职工签订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解除后,职工与单位均应办理相关的交接、离职手续。
3、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3个月应当符合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还应当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