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每月工资5000元,每月应缴纳税个税=(5000-2000)*15%-125=325元
1-8月应该缴纳的个税=325*8=2600元
9-12月每月工资5000元,每月应该缴纳的个税=(5000-3500)*3%=45元
9-11月应该缴纳的个税=45*3=135元
12月工资5000+奖金60000的税金=(5000+60000/12-3500)*20%-555=745元
全年缴纳个税=2600+135+745=3480元
2009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按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扣除费用标准、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计算的。12月份的奖金,如果是一次性的年终奖,则按国税发[2005]9号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如下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009年每月工资5000,如没有扣除“三险一金”因素,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3000元。属于税率表中第3级,“超过2000到5000元的部分”,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元。
根据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计时工资扣除数=3000×15%-125=325元。全年度工资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325×12=390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0,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因当月工资5000元已大于法定减除费用2000元),所以先将60000÷12=5000元,5000元在税率表中属于第3级,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60000×15-125=8875元。
把全年工资和年终奖二项应纳税额相加:3900+8875=12775
1-12月每月工资5000元,每月应该缴纳的个税=(5000-3500)*3%=45元
1-11月应该缴纳的个税=45*11=495元
12月工资5000+奖金60000的税金=(5000+60000/12-3500)*20%-555=745元
全年缴纳个税=495+745=1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