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因果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中主要采用的标准:
1,经过修正的“条件说”
2,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时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要考虑:介入因素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还是从属的?如果是从属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独立的,则因果关系中断,介入因素才是危害结果的原因。
3,特殊情形
(1),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个独立的行为,单独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就造成结果,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外在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内在疾病结合,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认定外在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是否成立犯罪,除了考察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外,还要考虑主观方面是否剧本罪过。“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成立犯罪”
望采纳!
律师解答: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没有打人者的挥拳行为,就不会引发被害人旧有疾病,也不会在打人者挥拳后死亡,挥拳打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再给你举个例子,一老头(有心脏病)上公交车之后,一年轻人未给其让座并与其发生了口角,结果老人一怒之下心脏病发作死亡,年轻人的辱骂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在所不问。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