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试用期半年,现在差不多半年了,公司以“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要辞退我

2024-12-14 17: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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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就是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第一公司所提出的不适合该岗位是不成立的;第二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提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及证明,例如:没有资格证书、未通过试用期考试等;第三即便有上述证据,你还应要求公司提供你事先知道这些录用条件的证明,这些条件按规定是应该提前书面通知你并且你要签字确认的,也就是说不能公司说不符合就不符合。
最后,如果公司坚持这样做的话,你应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公司将面临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处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答2:

是否适合工作岗位,需要看具体岗位标准啊、能力要求啊,结合你自身的情况具体判断。在入职时公司是否说明了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入职要求等等。

回答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胜任工作且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辞退,但公司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