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农民住房拆迁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政策? 急

2024-12-16 18: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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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星海经济区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方案

按照石嘴山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为切实做好2010年重点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委会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1、 项目实施范围

2010年在星海经济区实施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兰铁路以西、二农场渠以东、姚汝公路以北、山水大道以南),包兰复线征地拆迁按照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原则,为切实做好征(收)地拆迁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成了大武口区征(收)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征(收)地拆迁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2)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遵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策性标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地拆迁工作坚持以实事为根据,全面准确掌握被拆迁户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明、数清、实事求是,严格有据,依法有序实施征(收)地拆迁工作

(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做到宣传到位,程序到位,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公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被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详细情况、补偿评估结果,做到实体、程序“双透明”,为征地拆迁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5) 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落实好工作责任制,恪尽职守,各司其职,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加强宣传教育,内心细致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6) 严肃财政纪律原则,加强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实行拆迁资金专项审计。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征(收)地拆迁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执行专户专卡制度,按照评估、审核、补偿三分离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严禁挤占挪用,多报冒领。

3、 工作程序

用地方案有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及征地告知书。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报市城管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征地拆迁工作委托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实施项目的征地拆迁、摸底调查、失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安置工作。

4、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筹措。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拆迁补偿费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补偿费;拆迁户过渡期安置费、搬家费、租房费、按期搬迁奖励费;拆迁农户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建设设计费、安建成本补贴费、地勘费、监理费);拆迁评估费、拆迁费;有线电视移线费、电话移机费;坟墓搬迁费;水利设施维修配套费;工作经费及其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以上各项费用计入工程预算,由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被征地、拆迁户支付,补偿资金直接以活期存折形式发放到征地、拆迁农户户主手中。

5、 征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农调队测算,隆湖经济开发区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为700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即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在册的承包地(责任地)按11200元/亩标准补偿,在册集体耕地(机动地)按7000元/亩标准补偿。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用材林:以树木用途(薪材、椽材、檀材)为补偿标准,胸径10CM以下15元/棵;10-20CM60元/棵;20CM以上90元/棵。

2. 果树:胸径5CM以下30元/棵;5-10CM100元/棵;10-20CM的200元/棵/20CM以上500元/棵.

3. 葡萄:大田及庭院葡萄以结果、未结果及结果年限为补偿标准,定植一年的10元/棵,定植2-3年(含3年)的50元/棵;定植三年以上的70元/棵。

4. 枸杞:当年定植的三元/棵,定植三年以下的8元/棵;定植三年以上(含三年)的20元/棵;定植5年以上(含5年)的50元/棵。

5. 树苗(育苗、苗圃):乔木、灌木树苗一年生2000元/亩,两年生3000元/亩,三年以上4000;经果林(枸杞、葡萄苗等),一年生3000元/亩。两年生5000元/亩。

6. 设施蔬菜

(1).温棚中种植的果菜(西红柿、黄瓜等)按每栋9000—10000斤,叶菜按每栋2500-3000斤计算,补偿费用按照征用土地时的果菜、叶菜市场批发价格计算。

(2).温棚种植的果树,定植1年的每栋补偿5000元,定植2年的每栋补偿7500-8000元,定植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每栋补偿10000元。

(3).管理房屋及其温棚等设施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房屋拆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石嘴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执行。对所有房屋、围墙、圈舍等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按石嘴山市的同等标准执行。

2. 手压井,灌溉机井按照评估价格计算。

3. 农户宅基地内、外种植的各种树木按照方案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院内平整、硬化土壤改良所垫土方等,按开发投资情况适当补偿。

4. 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计算。

5. 迁坟地补入园费1000元/座,迁坟费300元/座,按期迁坟的另行奖励300元/座。迁坟工作有民政局在公墓内划定集中迁入地点,并按最低价格迁入。

(四)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五) 过渡期安置补偿标准

给与被拆迁户12个月过度安置期,租房费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搬家费每户补助1200元。队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拆迁协议,并按时拆迁房屋或按时交付被拆迁的房屋,经拆迁工作组确认后,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

(六) 其他事项

有线电视移线每户补助300元,电话移机165元。

上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均以最终的正式评估报告和拆迁协议为准

6、 安置方式

(一)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

1. 参加石嘴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民,按照《石嘴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要求,18岁以上失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有市财政筹措。

2.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户,年龄在18岁以下(不含18岁,包括含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过渡期5年。

3. 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 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对18至35周岁的失地农民进行有组织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并协调推荐就业或指导其自主创业。

(二) 对被拆迁户的安置

1. 货币安置。按照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在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

2. 在安置点集中安置。一是对具有隆湖户口的被拆迁户在一站大庄点、六站“康居一号”、二站村安置点进行安置,特困被拆迁户可以在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就近安置。二是对没有隆湖户口的被拆迁户原则上现金补偿后不予安置,但是对隆湖居住多年(村委会证明),能够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迁组拆除没有隆湖户口的被拆迁户,可以参照有隆湖户口的拆迁户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对不配合拆迁工作并在规定地点期限内不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户,视为放弃安置,一次性现金补偿后,不再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