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要求索赔。请问女方可以索赔几多?
提问者: Ellen0757 - 助理 二级
最佳答案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释义】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项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
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有的人提出,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即中止妊娠(俗称"小产"),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此问题已作了规定。为此,立法机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
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对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
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
(3)处理军人离婚纠纷时 ,既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改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以后准予离婚,对此应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家庭所造成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规定定罪处罚。”其罪名分别是破坏军婚罪与强奸罪。
(5)本条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胜诉权限制的例外规定是 《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有重大过错时,对其婚姻不适用特殊保护规定。它体现了法律公正性,避免机械追求形式上对军婚保护,而损害军人的配偶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例外规定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如果军人系一般过错,而对方要求离婚的,仍“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军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例:原告丁某(男)系一机关干部 ,被告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两个孩子。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恋爱期间,被告表示会善待原告的两个孩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两个孩子怎么看都不顺眼,非打即骂。孩子背后向父亲哭诉,被告得知后,恼羞成怒,对孩子发展成虐待。原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虽经双方单位领导 、同事劝解 ,双方关系未能缓和,原告于2001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我国裁判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该规定有利于安定军心、稳定军队、增强人民解放军的战斗力,也体现国家对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实践的经验,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现役军官、军士长、军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职干部等。
(2)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 ,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如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该条特别规定,应按一般规定处理。这条规定也不适用双方合意离婚的情况。
(3)处理军人离婚纠纷时 ,既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改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以后准予离婚,对此应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家庭所造成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规定定罪处罚。”其罪名分别是破坏军婚罪与强奸罪。
(5)本条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胜诉权限制的例外规定是 《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有重大过错时,对其婚姻不适用特殊保护规定。它体现了法律公正性,避免机械追求形式上对军婚保护,而损害军人的配偶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例外规定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如果军人系一般过错,而对方要求离婚的,仍“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军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例:原告丁某(男)系一机关干部 ,被告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两个孩子。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恋爱期间,被告表示会善待原告的两个孩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两个孩子怎么看都不顺眼,非打即骂。孩子背后向父亲哭诉,被告得知后,恼羞成怒,对孩子发展成虐待。原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虽经双方单位领导 、同事劝解 ,双方关系未能缓和,原告于2001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被告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从国防利益出发,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不准予离婚;另一种意见认为 :现役军人的婚姻虽有其特殊性 ,但在离婚问题上仍应坚持离婚自由的原则,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本案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其与原告相识两个月就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被告虐待原告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虽经双方单位领导、同事调解,矛盾无法缓和。在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和好的表示,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征得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意见后,可以作出离婚判决。
2、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保护妇女儿童正当权益的特别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有一定负担,特别虚弱,需要保养,胎儿、婴儿都需要护理和照料。因此在上述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限制是必要的,是保护孕、产妇和中止妊娠术后妇女的身心健康及胎、婴儿的发育成长需要。
适用时应注意:
(1)这一特殊规定 ,仅仅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而在特定时间内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作一定的限制。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上述三个时期内提出离婚的 ,不受限制。这是因为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往往多是因为自身或者婴儿受到损害而迫不得已提出,即使基于其他原因一般对离婚及后果都有思想准备,法院应当受理。否则,可能更加不利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利益。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在这些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受此限制。这主要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等情况。
(4)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 ,宣判后 , 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作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这只是限制了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
2、应该注意的是,《婚姻法》对这种限制也做出了例外规定,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可以受理。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