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丙出资额就是100万,已经全部赔上了,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