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高分!急~ 在线等。。医疗保险。。银行回单上的收费。。不明白。。

2025-01-05 01: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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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医保中由单位承担的部份是冲你提的福利费的,由个人承担部份进其他应收款(附加医疗保险,记不太清楚冲不冲福利费了,请自查一下)

职工和企业缴纳的费用分为两部分:

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这两部分分别按规定、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所支付的费用。

十、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含符合要求到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含住院费用)的结算:

1、 职工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含符合要求到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含住院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退休人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含符合要求到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含住院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2、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含符合要求到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自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单据、诊断证明、底方等要由本人妥善保存好,到当年年底,如总额符合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汇总上报。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为住院费用)结算。

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范围(按次结算):

A、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B、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的医疗费用。

C、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 定(2001年度为1300元)。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2001年度为65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 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度为5万)。

简单讲,2001年度如发生符合上述(1、2条)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年度内第一次发生的费用如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费用(先减个人自负部分)将按比例(具体比例见下条)由统筹基金报销,第二次发生以及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超过650元,650元以上费用(先减个人自负部分)将按比例(具体比例见下条)由统筹基金报销。但一年度(自然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3.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其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的比例

如下:
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比例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至一万元 85% 91% 15% 9% 82% 89.2% 18% 10.8% 80% 88% 20% 12%
一万元至三万元 90% 94% 10% 6% 87% 92.2% 13% 7.80% 85% 91% 15% 9%
三万元至四万元 95% 97% 5% 3% 92% 95.2% 8% 4.8% 90% 94% 10% 6%
四万元以上 97% 98.2% 3% 1.8% 97% 98.2% 3% 1.8% 95% 97% 5% 3%

注: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4. 基本医疗支付医药费结算周期的规定:

A、 住院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

B、住院超过90天,以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期;

C、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

D、 精神病以18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期;

E、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个结算期。

F、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费用90天为一个结算期。

当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与个人结清应由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同时,由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如单位有欠缴情况的,医疗机构将于个人直接结算全部费用)。

6. 住院中途转院结算:

A、 按患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连续计算,只减一次起付标准;

B、个人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及各医院的全部费用累加计算;

C、 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D、 结算周期累加计算;

E、 转入转出医院分别对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申报结算。

7. 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

A、 住院次数连续计算,按一个起付线,个人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2年的各 自费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B、本次出院后,当年再次住院时,按第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8.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冶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在医疗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汇总,按要求备齐材料进行申报审核结算。

十二. 符合第十一条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即2001年超过5万的部分)的,大额医疗 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上述医疗费用 的最高数额为10万元,其费用先由本人支付,由单位汇总审批。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区、 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申请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