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您作为不直接抚养您孩子的乙方,有法定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如何探望,探望多久你们可以进行商议,如果商议不成,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不配合您行使探望权,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保护您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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