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用反担保物直接作担保,还要找别的担保然后再做反担保呢?

2024-12-19 1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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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但银行往往是分支机构没有授权的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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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物权

回答2:

一、简单的说,反担保物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要的担保物,只好找别的担保,而别的担保为了防范风险,它肯定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要的担保物作它的担保的反担保物。

二、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三、再担保其实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用再担保这一新兴金融工具来完善担保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创新,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国际经验证明再担保体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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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担保

回答3:

因为反担保物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要的担保物,只好找别的担保,而别的担保为了防范风险,它肯定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要的担保物作它的担保的反担保物。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要的担保物,提供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作为私营企业,它的操作灵活性比专业银行来得强,且银行认可担保公司担保,此时为防范风险,担保公司肯定要银行不要的担保物作为客户借款的反担保物了,很大程度还会追加其他人或物作反担保。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扩展资料: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另外,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担保

回答4:

因为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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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具备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5、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6、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担保

回答5: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