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