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此可见,刑事拘留的后果只有两种:要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要么立即释放;而不会被转为行政拘留。至于拘留工人,尽管有指使人,但作为正常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已行为是否违法,因此拘留是有依据的。
如果对警方的处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
这应该是公安机关办案中的“刑转治”,即对情节后果不太严重或其他原因,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治安案件处罚。
行政拘留可以转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可以转为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理。
是两个法理关系与处理程序,没有直接关联。如果具有行政违法或违背治安处罚法可以启动另一程序进行追究的。
不是一个概念,行政拘留是轻微违法的结论性处理。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