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这几年,个税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中。针对上述问题,51个税管家将从三个方面解答,便于大家理解!
1.2020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跟2019年大部分保持一致,也有部分变化。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等。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涉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其中,以工资薪金为例,仍是按月累计预扣预缴,年终时并入其他三项所得综合汇算。
51个税提醒: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综合所得,可在2021年3月至6月申报个税汇算清缴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3.目前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政策已经出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退税情形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有相应规定,一般短时间不会变更。
供参考!
2020年个人所得税,为源头代扣代缴,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和个人申报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