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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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3 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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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3年,创纪录地经过8次审议,终于姗姗迟来。但是,不管它的出台几经波折,也不管它的几易其稿,人们评价一部法律的好坏,也不是看它的付出,因为不是所有付出都是“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况且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物权法既出台了,也就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指责也好,盛赞也罢,我们应该能够看到它背后的深刻原因的。而不是在同一个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做一些无为的功用、打“口水仗”。在很多时候,总能够听到有人就《物权法》保护公私财产的唏嘘声,有指责其倒退,也有盛赞甚至标榜其伟大。对此,作为一个法律系在读大学生,我只想说一点客观话。

  物权法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别的样,是多重因素决定的。

  首先,这是由其指导思想决定的。
  任何一部法律,终归是一群人在某种思想的指导下,权衡再三而对某些原则上的和理论的对制度或规范作出的一种取舍(当然,这一群人是制定法律的所有参与者)。在我国,无论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因为这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中国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因此,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也必定会在我国现行法律留下一定的痕迹。这一点,决定了我国现有的和将来一段时期内颁布的法律不会 “姓私”!这也就决定了物权法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而不是学理上所谓的绝对“平等保护”。

  其次,这是由法律本身的阶级属性决定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把本阶级的利益和需求上升为法律,并以国家机器暴力来保障其实施,使之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从而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使得法律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任何哪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超越阶级的管领范围而实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和规范国家生活,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我们国家的法律必须 “姓公”而不能够 “姓私”!

  再次,这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并且发长不平衡,人口多压力大,人均资源有限,综合国力亟待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必须进一步提高。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根本使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也是我国法律的本质属性,由此而来的法律必定会带有很浓重的“公有”色彩,要 “集体”地大范围地实现富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法律除了自身一定的预见性前展性,更多的是对既定事实的肯定,我国的物权法也逃不出这样一个逻辑圈。

  最后,物权法的出台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学术问题,我们不能总拿学理中的理想状态与现实相比较的,那样我们失望、伤心纯粹是自找的。当然,基于法律自身一定的滞后性,法律的不适宜会暴露出来,而我们的党和国家一定会采取措施填补“真空地带”、弥补其中的漏洞,当然这要靠所有我们这些法学实务工作者的努力。不过我坚信:肯定会有一部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出台的,就在我们期待的不久的将来。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