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搏侍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镇早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御银雀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