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再向刑警队报案

2024-12-16 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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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是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回答2:

1、根据现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目的是:报案人依据“回执单”“了解受案情况和监督以后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
2、因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级别管辖为主。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必要重复报案。
3、对于受案单位工作不积极的看法,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法纪部门投诉、反映。
对于“不作为”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

回答3: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回答4:

那是不行的,
既然派出所立案了,就应该有派出所进行侦查,如果没有进展,向公安局反映,督促办案,如果发现是重大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到刑警队办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回答5:

你好
1、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向受害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2、即使派出所工作不积极,也不能再向刑警队报案,只能逐级反映,督促派出所积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