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人合性: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2、公司的资合性: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资本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
扩展资料:
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最大数量。各国的公司法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只规定了最低股东人数,而对最大股东人数没有规定。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的最大人数大多是有规定的。例如,韩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法国商业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虽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上限,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但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仍然是有限的。
2、禁止公开募股。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和不记名人士募集资金。公开募股是公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专有权,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3、股权转让的限制。各国一般都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7条规定,部分出资只能在公司承认的情况下给予,而且这种承认必须是书面的。
4、股东之间的关系更受内部契约的约束。组织结构的建立往往是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这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类似。
5、所有权和管理并不是完全分离的。股东不仅管理公司,还承担投资风险。资本和劳动力紧密结合在一起。当然,这剥夺了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但每个股东更有可能以对公司和自己都有利的方式行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合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合公司
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中间公司即人合兼资合公司等三种类型。
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具有的特点: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资合公司的特点:资合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的财产;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连接公司与股东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得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下面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公司法中的人合性和资合性进行分析。
人合性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资合性表现为以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合性与资合性结合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但人合性和资合性本身所具有的矛盾也是
1、公司的人合性: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2、公司的资合性: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资本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
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最大数量。各国的公司法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只规定了最低股东人数,而对最大股东人数没有规定。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的最大人数大多是有规定的。例如,韩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法国商业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虽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上限,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但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仍然是有限的。
2、禁止公开募股。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和不记名人士募集资金。公开募股是公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专有权,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3、股权转让的限制。各国一般都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7条规定,部分出资只能在公司承认的情况下给予,而且这种承认必须是书面的。
4、股东之间的关系更受内部契约的约束。组织结构的建立往往是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这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类似。
5、所有权和管理并不是完全分离的。股东不仅管理公司,还承担投资风险。资本和劳动力紧密结合在一起。当然,这剥夺了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但每个股东更有可能以对公司和自己都有利的方式行事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之一公司的资本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对比
在瑞士人合公司是小规模交易的典型形式。尽管人合公司处于中心位置,仍然会有很多企业采取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人合公司相对于资合公司的优点:
建立的程序要相对简单和便宜。对于人合公司的形式规定比较少并且运营者自己可以担当机构这个角色。
可以避免瑞士在经济上对于收入的双重税务征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会被双重记税,首先是在企业自己的层面上计算,然后还要在单个的股东层面上征税)。
人合公司形式非常适合很小的企业。
人合公司相对于资合公司的缺点:
运营者个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并且个人资产的部分可能被严重超越。
运营者必须以自己的实名向商务登记处登记(缺少匿名性)。
进入资本市场是非常困难的。
资合公司非常适合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尤其是那些运营者个人投资占很大比例并且希望个人承担责任能受到限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