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债权人举证很重要

2025-04-14 08: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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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很重要,应该注意下面几点:
1、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避免将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机构混同等。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的票据、单证等材料,尽量避免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同。对外交往时应明确区分是以公司身份还是以股东个人身份。
2、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此情况的存在,使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债务,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发生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需要证明以下两点才能使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债权人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仅仅证明公司业务和有关账目、资金往来是通过股东开展实施的,则证明力不够。应当具体证明股东存在公司财产、业务或者人员等发生混同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比如收集公司日常业务中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保留公司与自己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书面凭证,例如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尤其注意对方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股东个人的名义发生交易。